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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伤害原则
假如只片面强调“尊重”原则,只要两性同意,就可以随时随地地发生性关系,显然也是不道德的,这里还有个“无伤”的原则。
“无伤害”主要指两人之间的性行为不会伤害其他人的幸福,不会伤害后代的健康,不会伤害社会的安定发展。另外也有讲究性卫生,使性交行为不会损害于自己或对方的身心健康。
就第一方面的意义讲,我们可以理解,无论用什么样的辩辞,婚外性行为是不道德的,在婚前与一人山盟海誓的同时又“脚踩两只船”去欺骗另一人也是不道德的。婚外性行为,无论某人与“第三者”的“爱情”如何真挚,尽管符合“尊重”原则,但违背了“无伤害”原则,伤害了自己的妻子或丈夫,伤害了孩子,给社会安定团结也带来不良影响。除非履行法律程序,经法院裁决或协议离婚,再结婚,否则,婚外性行为是一种极违背“无伤害”原则的行为。至于其他的婚外性行为,如嫖妓宿娼卖淫,导致感染与传播性病,连自己的妻子或子女也成为性传播疾病的无辜受害者,更是与“无伤”原则背道而驰。
婚前性行为虽然符合“尊重”原则,也无所谓伤害他人,但实际上若形成风气,无疑是对社会的一大危害。同时,这样的青年男女本身由于经常处在先兴奋、紧张、担忧、沮丧等心理交替中,也妨碍本身身心健康的发展。何况若未婚先孕,对自己、对孩子都是极大的危害。所以,“无伤”的原则应从各方面广义理解,以保持性行为的道德准则。
(三)爱情的原则
只有自愿和无伤是远远不够的,在人类社会中区别于动物性的活动,就在于人类具有超乎于动物界的思想与情感,因之在性活动中具有对异性的、尤其对特定的“某一个”异性的爱情,就成为人类性道德的重要原则。
单纯的“自愿”,可能是没有爱情的自愿。卖淫与嫖妓,双方均出于自愿,但这是不符合人类性道德原则的性行为。出于某种原因,如抵偿债务、报恩,或为了某种不正当的目的,也是在“自愿”基础上,也谈不上爱情,是不道德的。
单纯的“无伤”,在缺乏性爱的性行为中,尽管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然而这只是一种低级的、冲动型的、没有真正情爱的性行为而已。
性爱不是单指性交,它是性行为中躯体的感受与心理的感觉有机的融合。为求单纯肉体上的一夜之欢的性交,很难说是存在着什么性爱的,只是为了满足性欲而已。
(四)婚姻的原则
人类社会的性道德具有明显的社会性,而社会又是充满各种规范的,性行为同样须由道德规范和法律来制约。婚姻缔约,就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两个异性之间产生爱情,而这爱情又是自愿与无伤的,也必须经过法律的程序予以认可,才是符合道德原则的。
“性交只有在结婚的床上才是合乎道德的。”婚姻的原则,是性道德原则的形式上的原则,实质的原则还是爱的原则。因为没有爱情的婚姻也是存在的,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
所以,这第4个原则应与第3个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与第1、第2个原则统一起来,综合地评价,才能完整准确地表达出性道德的基本原则。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明确告诉我们,人对两性生活的追求,应该通过婚姻这条途径去实现和得到满足,而不是其他。因此可以认为,性行为是婚姻的目的,婚姻是性行为的前提、手段和过程,是满足性生活中古今中外最普遍、最规范化的方式。
爱本身就是一种美德,单单有性吸引的内容不足以完善,必须有精神的、智慧的因素,才能完美地表达出爱的真、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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