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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研究证明,艾滋病通过三种途径传播:经性接触、经血液和经母婴传播。与人的行为紧密相关,对家庭、社会生产力破坏极大;由于对该病和感染者的不正确认识而产生的歧视和处理不当引起的社会不安定事件也屡见不鲜。它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传播和广泛流行,已成为举世瞩目的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我国自1985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以来,艾滋病感染率一直控制在较低水平,然而,随着全球艾滋病流行重心逐渐向亚洲转移,近两年艾滋病的传播速度也呈倍增趋势。截至1997年9月,疫情已波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报告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8千多例,据国内有关单位专家以组分法和德尔菲法测算,我国艾滋病病毒实际感染数应为15-20万。加之卖淫、嫖娼、吸毒等有利于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存在,我国面临着艾滋病大面积加速流行的严峻局面。
缺乏预防性病艾滋病的知识是造成艾滋病传播的主要原因。通过宣传教育把有关预防知识交给群众,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能力是目前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我国一直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主要措施,但是距离疫情迅速发展形势的需求,与艾滋病控制有成效国家相比,我国宣传教育工作尚缺乏深度、广度和持久性,广大群众接受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机会十分有限。宣传活动仅集中在大中城市和每年年底的一段时间;在内容上,对艾滋病是可以预防的和正确对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宣传不够,关于推广使用避孕套防病和正确开展性健康教育等敏感问题缺乏统一认识和政策;艾滋病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局限在卫生部门,全社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尤其是大众媒介充分参与亟待加强。1996年10月3日国务院召开了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10月16-19日卫生部召开了全国艾滋病防治会议,两会强调指出目前是遏制我国艾滋病快速增长势头的关键时刻,必须不失时机地落实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根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的要求,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调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精神,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报道各级政府负责,各部门参与,全社会动员,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减轻艾滋病给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危害的工作情况和成功经验。
2、结合法制和道德教育,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公民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对有意造成性病、艾滋病传播,触犯有关法规的重大案例要根据中央宣传精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适时予以报道。同时进行遵纪守法,禁止吸毒、贩毒、嫖娼、卖淫,保持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洁身自爱、保持童贞、忠于配偶、白头偕老等),树立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及性观念的教育。
3、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是大众媒介、宣传教育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对广大群众的宣传,要以大众传媒为主,开展有计划、经常性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如公益性广告、健康与生活话题等。各类院校、宣传教育部门要在现行健康教育课程或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中增加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内容。营业性娱乐场所、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和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备有宣传资料,开展适宜的宣传教育活动。
对重点人群的宣传要在卫生、宣传和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安排下开展活动。要采取一些更有针对性的宣传方式,如热线电话、医生咨询或通过制订乡规民约的家庭、社区教育,以及由非政府和社区组织开展心理咨询、同伴教育等。选择性地报道这类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好典型,促进全社会、特别是社区对艾滋病预防工作的关心和参与。对妇女收容所、戒毒所、劳教所、监狱等场所的特殊人群的宣传,在依法加强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心理健康咨询及其他宣传活动中增加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内容。各部门要对负责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干部,公安、司法部门的干警,有关预防艾滋病的热线电话、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和管理。
二、把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政策性。
1995年11月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制订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提纲(试行)》介绍了艾滋病的病原、传播途径、预防手段等知识及开展宣传教育原则、内容、政策和技术等,为各地、各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技术指导。经过一年的试行、修改后,可继续作为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的参考文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宣传要点:
1、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及其对个人、家庭、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严重危害。报道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和情况,可用国内外的具体实例教育人们,如针对目前赴泰国、马来西亚旅游、探亲和经商活动日益频繁,适当宣传东南亚地区的流行情况,以唤起人们的警觉。
2、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要科学地宣传艾滋病的主要传播方式及主要高危行为,如共用注射器吸毒、不安全性行为、使用没有严格消毒器具的不安全拔牙、供输血液、注射、美容或其他侵入人体的操作等;同时要告诉人们艾滋病不通过一般公共活动传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强调艾滋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在提法中不宜用“绝症”“超级癌症”之类词,应使用“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方法但是完全可以预防的严重传染病”。
3、防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宣传,要明确:
(1)歧视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反而极易成为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2)每个人都必须懂得预防知识和措施,否则都有感染艾滋病的可能;
(3)感染者是无知和疾病的受害者,与其他病人一样需要人们和社会给予人道主义的关心和帮助,即使是由于有过某种过失行为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也是受害者。要适当报道关怀帮助感染者和病人的典型事例。
三、其他有关问题宣传原则
由于艾滋病的传播,在相当程度上涉及法律、伦理道德和个人隐私等社会问题,防治工作中正确处理治本与治标宣传的关系也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治本是结合法制和道德教育进行防病教育,治标是借鉴国外的某些成功经验,如宣传推广使用避孕套防病及吸毒者在戒毒前不共用注射器防止艾滋病的传播等。因此,要实事求是地理解治本的长期性和防病的紧迫性,讲究宣传策略和方法,其宣传方式须与国情及其他相关政策协调一致。
1、关于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
根据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中对推广使用避孕套的要求,结合防病话题告诉人们避孕套不仅可以避孕,还能预防通过性途径传播的疾病,如乙肝、丙肝、性病、艾滋病等。同时要让人们认识到避孕套的防病作用是建立在正确使用的基础上,理解避孕套预防艾滋病的效果并不是100%,但远比不使用避孕套要安全。上环、结扎和使用避孕套,都可以防止怀孕,但是只有避孕套具有避孕和防病的双重功能,单纯的上环和结扎不能防病。因此,即使已经上环或结扎,为了防病仍需使用避孕套。
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2、有关艾滋病疫情的报道
各地要随着疫情的发展,及时报道当地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帮助群众认识艾滋病,自觉预防艾滋病。在艾滋病疫情报道中,凡涉及感染者、病人的个人情况,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公开泄露,电视影像的遮挡必须可靠。涉及艾滋病疫情的报道,数字要准确,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
3、关于经过不规范、不安全的供输血、注射、牙科检查治疗等侵入人体医疗操作传播艾滋病的案例以及其他有关违法案例的报道,为不影响正常的执法管理和医疗卫生工作秩序,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审理案件的公安、司法部门核实。
4、报道艾滋病治疗药物和防治成果时要特别慎重,必须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失实的报道,不但会误导群众产生消极影响,而且可能触犯国家有关药品法规,也有损国家形象。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
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是控制艾滋病病毒传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免受感染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管理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维护社会安定。
(二)坚持预防和宣传教育为主,加强社区综合治理和预防指导,防止艾滋病病毒的扩散和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严格保密制度,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反对歧视。
二、管理方式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和疫情监测工作,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三)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采取加强医疗照顾与提供社区服务寄鼓励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方式,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管理。
(四)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主要在社区进行管理。社区要为他们营造一个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鼓励他们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改变高危行为,积极配合治疗,以延长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三、管理措施
(一)疫情的发现、报告与管理
1、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它进行艾滋病病毒检验的机构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标本应尽快送确认实验室确认。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
2、经确认实验室确认的阳性报告,应按传染病报告制度报告,确认报告属于个人隐私,不得泄漏。
3、经确认的阳性结果原则上通知受检者本人及其配偶或亲属。通知的时机和方式,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在通知时,要给予心理咨询并提供预防再传播的技术指导。
4、医疗机构发现的疑似艾滋病病人,应做疑似病例报告,并尽快确诊。确诊有困难的,请同级和上级“专家委员会”协助诊断。确诊病例和确诊病例死亡,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疫情报告和订正报告。
5、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的尸体,由有关卫生机构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各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个人档案,并按计划定期随访。如有可能,应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档案资料属机密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并设专人负责,明确其职责和任务。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
2、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认真听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服从卫生防疫部门管理。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主动向医务人员说明自身的感染情况,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从事的工作有传播艾滋病病毒危险的,其所在单位应负责安排其从事其它工作。
4、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捐献血液、精液、器官、组织和细胞。
(三)保密
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
(四)医疗照顾
1、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医疗机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2、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就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并应及时安排医务人员为其进行疾病的诊治,不得拒绝。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为病人保密,不得歧视病人。同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严防医源性传播。对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制定鼓励政策。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应对艾滋病病人实行住院隔离治疗。在病程缓解期或因其它原因确实无法住院隔离治疗的,可以设立“家庭病床”,并由收治单位指定1-2名医务人员在保密的情况下,定期进行访视并给予家庭护理指导。
4、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感染者或病人,在治疗费用方面,由接收医院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协调有关方面予以解决。
(五)社会救助与教育
1、各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应关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心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解决困难,支持其战胜疾病,保证其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病造成维持基本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经审查后,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
(六)依法被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
属被拘留、劳改、劳教和羁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在其关押收容场所内管理教育,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做好他们的医学观察工作。对于已经出现临床症状的感染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诊为艾滋病病人,而关押场所内又无条件隔离治疗的,可保外就医。
(七)流动人口、回国人员和来华境外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
1、流动人口中被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原则上由常住地负责对其监护管理,其疫情由常住地的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报告和管理,并由省级卫生防疫部门向其户籍所在省的卫生防疫部门通报。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将感染者或病人遣送回原籍。
2、回国人员在入境口岸被确认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国境卫生检疫部门按规定向当地的卫生防疫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并通知其户籍所在省的卫生防疫部门。
3、来华境外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监护管理,按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