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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3月15日 星期六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中央综治委)是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详细内容>>>

 
 

  
  学院党委、行政高度重视,根据我院校园及周边实际情况,开展了综合治理工作和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狠抓安全责任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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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

  1、校大门除小轿车(含面包车)、外事、会议用大轿车外,其它车辆不得通行。

  2、客货两用车、卡车、翻斗车、拖拉机及专用机械工作车辆一律由校后门通行。

  3、机动车辆在校内(含家属区)行驶严禁鸣笛,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教学区不准卡车、客货车、翻斗车、拖拉机、马车行驶,因公事进入教学区的以上车辆须院保卫部办理通行手续。

  4、严禁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车辆出进校门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二、自行车

  1、校内自行车停放在保管站及指定的自行车临时停放点线内。学生宿舍楼内,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实楼内不准停放自行车。

  2、自行车的铃、闸、锁安设施要齐全有效,不准骑车带人(带学龄前儿童除外)。

  3、骑车应靠右行驶,不得逆行,不准双手撤把,不准扶肩并行,攀扶嬉戏,转弯时要伸手示意,坡路要减速慢行。

  4、自行车需挂牌。禁止无证无牌的自行车在校内行驶。

  5、严禁12岁以下儿童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6、对无钢印号、无执照、末审验的自行车将按市公安局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道路

  1、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摆摊、堆物、挖沟或有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2、因工作或施工,确需在道路上堆物或挖沟的,须事先通知院保卫部。
 

四、处罚

  凡违反上述一、二条规定之一者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条规定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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