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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
1、校大门除小轿车(含面包车)、外事、会议用大轿车外,其它车辆不得通行。
2、客货两用车、卡车、翻斗车、拖拉机及专用机械工作车辆一律由校后门通行。
3、机动车辆在校内(含家属区)行驶严禁鸣笛,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教学区不准卡车、客货车、翻斗车、拖拉机、马车行驶,因公事进入教学区的以上车辆须院保卫部办理通行手续。
4、严禁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车辆出进校门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二、自行车
1、校内自行车停放在保管站及指定的自行车临时停放点线内。学生宿舍楼内,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实楼内不准停放自行车。
2、自行车的铃、闸、锁安设施要齐全有效,不准骑车带人(带学龄前儿童除外)。
3、骑车应靠右行驶,不得逆行,不准双手撤把,不准扶肩并行,攀扶嬉戏,转弯时要伸手示意,坡路要减速慢行。
4、自行车需挂牌。禁止无证无牌的自行车在校内行驶。
5、严禁12岁以下儿童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6、对无钢印号、无执照、末审验的自行车将按市公安局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道路
1、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摆摊、堆物、挖沟或有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2、因工作或施工,确需在道路上堆物或挖沟的,须事先通知院保卫部。
四、处罚
凡违反上述一、二条规定之一者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条规定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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