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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加强消防工作,保卫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后勤、产业,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论谁负责”的原则,由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各系、处(部、所)、直属单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科、室、班级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我校消防工作由保卫处实施监督。
第五条 校安全管理委员会确定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工作。各系、处(部、所)、直属单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各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一名兼职防火干部和2-3名义务消防队员。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防火责任制,并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要对新进校的职工和学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
第七条 开展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学校在重大节日前进行大检查,各系、部、处所直属单位每季进行一次检查,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及时排除火灾隐患。凡本单位解决不了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并同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八条 学校应保证适当的消防经费给保卫处,用于消防设备、器材的维修和更新。
第九条 灭火器由各单位自购、维修、管理。保卫处负责公用场所消防器材的采购、分配、维修、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消防栓与管道的安装、维修、保养。
第十条 学校的义务消防队和义务消防员统一由保卫处管理和训练。备基层单位要保证他们的训练时间,训练时间应计入工作量。师生员工有责任向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及保卫处反映本单位或学校内其它单位的不安全因素。
第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电话119),并及时向校保卫处报告。报警时要沉着,准确说清起火地点、燃烧物质,然后向周围发出头援救警报,积极进行扑救。
凡发生火警火灾的单位,事后必须迅速写书面报告,说明火警火灾发生的原因、损失情况处理意见,报保卫处。
第三章 预防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在规划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必须按消防审核要求对原建筑消防设施不足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进行技术改造,使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必须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验收时保卫处必须参加。其中未经消防部门审批的建筑,必须报保卫处审核,经验收后方可施工或使用。
第十四条 小型基建、临时建筑以及改建与扩建工程须严格执行学校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十五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楼梯、楼道。
第十六条 在要害部位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时,必须经保卫处批准,签发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必须执行“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性能和不懂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危险性和特点,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必须爱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严禁挪用和损坏。各单位必须保证所管理的消防器材、设备使用有效和完好无损。
第二十条 电气线路的安装由后勤处水电中心根据规范进行。请校外单位装的,须经后勤处水电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电热器具的使用,必须经水电中心审批。未经审批,严禁使用。供电中心要作好安全用电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并负责每年对避雷装置检查、维修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人事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加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等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上岗证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四章 资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消防工作的一般奖励与处罚由保卫处按消防处罚办法及奖励规定执行,重大奖励与处罚由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对消防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奖励、记功、晋级。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及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和《桂林医学院治安管理行政罚款规定》分别给予罚款、拘留、行政处分、直至上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各在学院施工的单位和在校工作、学习、实习、代培的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出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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