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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7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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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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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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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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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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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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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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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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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5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特种器材和设备。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防护系统。

  第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部位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仓库;

  (二)存放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图纸、资料、产品、设备等各种载体的保密要害部位;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
  (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辆;

  (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销售场所;
  (七)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八)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
  (九)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指定部位;
  (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部位。

  第六条
  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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