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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7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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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学生违章用电用火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宿舍等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和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根据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桂林医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和《桂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用电用火管理规定,增强安全第一的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自身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以及学生宿舍等活动场所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和指导,正确使用和维护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有责任、义务、权力制止和检举违章用电用火行为,杜绝违章用电用火。

  第三条 凡在学生宿舍等公共活动场所用电用火有下列行为者,则视为:

  (
)违章用电:

  1
、在学生宿舍楼内私拉电线、私装插座;

  2
、损毁和私自拆装、挪动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

  3
、在学生宿舍楼内使用未经学校批准的电器(如微风吊扇、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电热快、电吹风、电熨斗、电热毯等)

  4
、离开学生宿舍楼房间,没有将电器设施的开关关掉或插头拔下;

  5
、违反有关安全用电规定的其它行为。

  (
)违章用火:

  1
、在学生宿舍楼内或不允许使用的公共场所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煤气罐等明火用品,或未经学校允许使用蜡烛;

  2
、在学生宿舍楼房间内点蚊香放在纸上等易燃材料上,或随意乱置;

  3
、在教室、实验室、学生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吸烟,尤其是在学生宿舍楼房间内卧床吸烟、乱扔烟头;

  4
、在公共场所使用篝火、焚烧杂物等;

  5
、违反有关安全用火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四条 凡违章用电用火者及相关者:

  1
、凡属违章用电第6条、违者用火第23条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2
、凡属违章用电第7条、违章用火第5条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
、属违章用电第34条者,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4
、属违章用电第125条、违章用火第14条者,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5
、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6
、违章用电用火相关者:

  (1)
共同使用者、协同制造者或提供电器、明火用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凡属违章用电第6条,而又不能明确当事人,则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寝室长或值日生)相应的行政处分;

  (3)
班级成员众多或经常性违章用电用火,或造成安全事故,该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4)
知情隐瞒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7
、恶意拒绝检查者、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8
、违章使用的电器、煤气装置等一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积极履行义务,制止或举报违章用电用火现象者,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籍在校本科生、高职生,也适用于住在学生宿舍的其他各类人员。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00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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