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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学校党委、行政的相关规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校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校内师生员工、校外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到武装、保卫部进行咨询、办理业务或其他服务事项时,武装、保卫部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武装、保卫部适用本制度(以下统称为部门)。
第四条 设立服务窗口,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人员;
(二)指导服务对象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本部门相关人员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部门相关人员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告知服务对象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武装、保卫部负责人的授权,对服务对象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部门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 武装、保卫部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法律、法规、校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本部门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第六条 服务窗口实行值班制,该窗口接待服务对象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武装、保卫部负责人也可以指定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向服务对象承诺办结取件时间,告知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
其他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服务对象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根据部门负责人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
。
对于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九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需向学院领导报告的,由武装、保卫部负责人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武装、保卫部成立由部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组成的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二、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对行政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时意见;
三、将处理意见报办公室领导研究通过;
四、过错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五、受到责任追究的直接责任人和被追究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在接到处理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过错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六、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在对过错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后,将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试行,由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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