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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武装、保卫部行政效能建设,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勤政廉政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优化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暂行)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武装、保卫部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究,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领导问责制。武装、保卫部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和命令,以及学校制定的措施和规章制度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各项责任制度落实不力,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或违反规定乱收费等损害学校形象和师生员工利益的;
(四)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遇到矛盾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的;
(五)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吃拿卡要,被投诉的;
(六)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对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意见置之不理的;
(八)部门领导对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措施不严的;或袒护下属,设法干扰调查取证,给有关部门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九)不遵守考勤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致使服务对象未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十)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不按时限要求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影响年终部门工作考核的;
(十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十二)违反规章制度、办事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其他规定,被群众投诉、举报或被效能监督、督查人员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有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直接领导先予教育诫勉,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给予不合格等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同时由武装、保卫部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或其他的行政、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上报学校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
(二)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党纪、政纪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领导责任。
(三)工作如由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首先追究牵头部门责任,然后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追究其他部门责任。
(四)对给予诫勉的当事人情况要记录备查;对给予告诫的当事人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进行存档备案,党纪、政纪处分的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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