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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学生在卫生科就诊的暂行规定
从2003年开始,国家停止了对在校大学生的公费医疗补贴,学生的医药费一直由学院承担。为了加强对学生医药费的管理,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从2004年9月起,对学生在学院卫生科就诊的医疗费做如下调整:
一、
学生在卫生科就诊,每次收挂号费0.5元;
二、
在卫生科就诊所需的医药费、注射费和治疗费由学生自己承担50%,学院补贴50%;原则上每生每年在校就医不能超过20元。每次开药不能超过两天,严禁开大处方。
三、
学生在卫生科以外的医院就医所需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
四、
学生因意外伤害和住院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按保险条例进行赔付;
五、
卫生科每周一将上星期学生就诊的处方交学院财务办公室进行审核,财务办公室依据处方结算药品费、治疗费和挂号费,同时将收回的款上交学院。
六、
卫生科每学期应对库存药品盘点一次,并将学生用药情况及盘点结果上报学院后勤处和学院财务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