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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做好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进一步规范、强化收费管理,保证学院收入的及时、足额实现以及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收费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桂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照国家高等教育法和物价法规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就读的基本要求,学生必须强化法制观念和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观念,积极、主动、按时缴纳学杂费。
第二条
我院学生的学杂费收缴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学生收费工作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固定的公示栏上向师生及社会公众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我院的学生收费由院财务办公室统一管理,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核准,实行亮证收费,所有的收入都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三条
缴费规定
1、学生应缴纳的学杂费标准由财办统一提供给学生工作部门,由二级学院和班主任通知到每一名学生,并以书面形式告之学生家长。
2、学杂费按年收取,老生须在每学年的开学前,将本人应缴纳的学杂费足额存到学院统一发放的银行卡上,由学院财办委托银行统一代扣,如有带现金来校的学生,须将钱存入银行卡,由财办通知银行统一代扣或在财办P0S机上转帐。
3、按时缴费的学生,开学时由各班班长或生活委员到财办统一领取缴费发票,财办向教务处及班级提供已交清学费名单,供学生注册及领取教材所用。未交费学生不予注册。
4、不能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学生,开学后补交,必须将钱存入工行牡丹卡,由学院财办通知银行统一代扣,也可到财办P0S机将钱转入学院帐户,缴清费用后由财办开据发票,方能注册、领教材。
5、新生入学注册凭学院发放的银行卡缴费,银行卡随录取通知书发给学生,注册时学生凭银行存款的回执联与财办的交费名单核对,领取缴费发票后方能注册;带现金的学生,报到时由财办安排工作人员在指定的地点统一收取,凭发票办理注册手续。
6、实习生必须在下实习点前将实习期间(下学年)的学杂费交清,实习管理费和实习路费按《桂林医学院实习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7、住宿费按下列规定收取:
(1)新生的住宿费按入学须知规定的标准预收;
(2)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在每年六月底前,将在校生的住宿情况(包括班级、学号、姓名、住宿标准等内容)书面通知财办,并同时报送软盘,财办按提供的住宿标准收取住宿费;
(3)实习生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实习计划,按实际住宿情况收取。
8、留级学生的学杂费按在读年级同类学生的学费标准缴纳。9、对已缴清当年学杂费,因各种原因休学的学生,休满一年后复学的,不需补交学杂费;提前复学的按在读年级同类学生的学杂费标准按月补交。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而取消学藉的学生,其所缴费用按本规定第六条第1小条规定处理。
第四条
欠费的管理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欠交学杂费的学生(包括新生、在校生和毕业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家庭特别贫困的学生,不能缴清学费的,所欠学费可以申请银行助学贷款和院内助学贷款,但是住宿费和教材费必须在开学注册时交清,不能拖欠。
2、新生因家庭困难需要走绿色通道的,必须首先把书费和住宿费及各项杂费缴清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费允许通过贷款解决。3、院内助学贷款规定如下:
(1)凡被确认通过院内贷款解决学费的学生,必须填写《桂林医学院学生学费贷款合同》。
(2)贷款学生必须按月还本付息,本息的计算由财办按照银行按揭贷款的还本付息计算方法计算。
(3)每月还贷的金额必须在上月末存到工行牡丹卡上,由银行统一代扣。
(4)逾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休学手续,交清学费后再复学,否则按银行的贷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收取滞纳金,还将取消代贷款资格,终止贷款,并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本金。
(5)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五年,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将贷款本息还清,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6)学生获取的国家或者学校的奖学金、助学金原则上先归还贷款,由学生本人到学院财办办理还款手续。
(7)贷款审批和贷款协议的签订由学工处负责,贷款本息的计算和扣缴由院财办负责。
4、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学生,凭贷款协议注册。
5、对不按时缴纳学杂费,又不办理贷款手续的恶性欠费学生,不能注册、领教材,同时取消学籍,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6、毕业生欠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各二级学院、各班主任做欠费学生的思想工作,督促其在毕业前将欠费交清。
(2)对于家庭确实困难,一时难以缴清学费的学生,可以以毕业证、学位证和家庭财产作抵押,向学院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贷款本息缴清后,再领取毕业证和学位证。
(3)如本院教职工自愿为欠费学生进行担保的,必须签定担保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以办理离校手续,到期如不能按时还款,将从到期日开始,逐月从担保人的工资中扣款归还学院。
7、教务处、各二级学院不予办理学生的注册及相关手续。
8、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9、无特殊原因不主动缴纳学费的学生,按《桂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10、欠费学生不发放生活补贴;不报销实习费和实习路费。
第五条
为了使新生的收费管理及时到位,教务处应及时根据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招生信息,编好新生的学号,并将编好的学号、学生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身份证号、院系、专业等相关信息提供给财办(以电脑软盘的方式提供),以便财办及时核对并接入收费系统。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生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财办更改收费信息。
第六条
退费处理规定
1、学生缴纳学杂费后,有正当理由需退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写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财办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或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2、新生入学当年预收住宿费,开学后由财办根据学工处提供学生的实际住宿情况把多收部分退还学生。
3、预收的教材费每年由教务处核算清楚后,交财办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附
则
1、实习生必须在下实习点前把下学年的学杂费交清,学院据此发放实习路费和实习费,对欠费学生按上述规定处理。
2、留级学生的学杂费按留级后同年级同类学生的学费标准缴纳。
3、对已缴清当年学杂费,因各种原因批准休学的学生作如下规定:
(1)在学年的上学期办理休学手续,以后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免缴当年学杂费,但要补缴原所在年级与复读年级的缴费差额。
(2)在学年的下学期办理休学手续,以后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应按复读年级的标准全额缴纳当年学杂费及相关费用。
(3)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而取消学藉的学生,不再退回其已缴费用。
4、财务办公室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收费工作中要予以积极配合,认真严格执行本办法,做好组织协调、教育宣传,保障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5、由于学费收入直接影响到学院的发展建设和学院教学任务的完成,各有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应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二级学院领导、各班主任为本单位收缴学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将以对收费工作组织、管理的好坏作为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评优、晋升的条件之一。
6、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桂林医学院财务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