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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银行存款、现金管理制度
一、银行存款的收支要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各种银行收付款凭证的款项来源、用途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二、除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外,所有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经济业务中发生的资金收付,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要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三、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四、出纳员要及时做好银行存款的记帐、对帐工作,月末有未达帐项要及时清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五、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六、严格执行现金使用范围,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
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课酬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
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
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七、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当天现金当天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留存大量现金过夜,确保资金安全。
八、出纳人员应根据会计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严禁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严禁挪用公款。
九、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设小金库。
十、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发生长短款要及时报告。
桂林医学院财务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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