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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贫困生助学贷款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切实解决贫困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困难,帮助学生完成学业,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和桂教(1996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条件 

1、学生因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学习费用。

2、学生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学习努力,奋发向上。在校期间学年成绩无补考科目。

4、身体健康。

5、贫困学生每人限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学院贫困学生助学贷款中的一种贷款。

第二条         贷款限额和利率 

1、每学年每生可申请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3200元。

2、每学年申请一次,学校按学年审批并发放贷学金。

3、贷款人数控制在总人数的10%以内。

4、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提供的学生助学贷款利率。学生个人只负担50%,学院给予50%的贴息。目前银行的助学贷款利率(期限35年)为4.65%。; 

第三条  申请贷款的程序和办法 

1、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提交申请贷款报告,经班主任、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桂林医学院学生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由学生将申请表寄给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款保证人的责任。家长所在单位或县、乡、村委会等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寄回学校审核批准。

3、学生贷款每学年审批一次,审批手续在每年六月办理,核准后由学校财办在新学年开学后发放。

4、学生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即中止贷款一年。

5、贷款数额由学工处统一掌握,财务办公室负责发放和回收贷款的会计工作,催还贷款工作由学工处及各二级学院负责,教务处和财务办公室协助。 

第四条  贷款的偿还办法 

1、贷款学生应每年支付一次贷款利息,也可委托财务在发放生活补贴时代扣。凡毕业时一次还清贷款的学生还款时可以免收最后一年的贷款利息。

2、学生毕业时,也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给学校,用人单位再逐步分期从其工资中扣回。

3、学生确有困难难以在毕业时还清贷款的,必须在离校前还清贷款数额的70%,剩余的贷款须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学校批准、重新签订离校后还款协议书,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还款协议除学生本人签字外,还应有家长(或经济担保人)签名,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协议书一式四份,即学校、学生、家长(或经济担保人)和毕业后工作单位各一份。对未能还清贷款的学生,缓发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待还清贷款后由学校寄给本人。

4、学生应在毕业后一年内还清贷款,对未履行贷款协议拖延还款期限的学生,学校除收回应还贷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欠款数额的2%。(月利率)计算核收。

5、学生在校期间中途退学或出国的,应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办理还清贷款手续。

6、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刑事处罚的,应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办理还清贷款手续,学生未能还清的贷款,由家长负责全部归还。 

第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 © 2007   桂林医学院财务处   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