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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基本要求


 
1. 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帐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
2. 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 为了保持原始凭证记录的实际情况,对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4.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是:
  o 凭证的名称;
  o 填制凭证的日期;
  o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o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o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o 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o 若为原始凭证为收据,还必须印有财政局监制章;若原始凭证为发票的,还必须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章。
5.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
6.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7.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
8. 公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如: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9. 单位不能用“白条”充当原始凭证。“白条”是指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没有固定格式的、不具备规定内容、未经财政或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非正式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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