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职改字[1986]11号文批转执行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助教任职条件是,符合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十条  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十一条  副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2、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成绩卓著。

2、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

3、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三条  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