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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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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解剖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Anatomical
Sciences, 英文缩写为:CSA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从事解剖学(包括细胞学、胚胎学、组织学、神经解剖学、人体解剖学、断层影像解剖学、比较解剖学和人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解剖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解剖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解剖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解剖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解剖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挂靠在国家卫生部。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 (邮编:100710)。 |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解剖学科的科技学术交流,促进解剖学科发展;普及解剖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解剖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二)编辑出版、发行解剖科技书籍、学术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三)反映会员(科技工作者)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举荐解剖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解剖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五) 参与国家解剖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
(六) 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涉及解剖科技事业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七)
接受委托承担解剖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解剖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解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 促进民间解剖科技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
(九) 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解剖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社会性、公益性事业和活动。 |
| 第三章 会 员 |
第七条
本会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的章;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水平,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㈠ 个人会员:
(1)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和主管技师以上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4)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籍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㈡
团体会员:凡与学会(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㈢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与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
个人会员:须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由会员所在地省级学会按会章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推荐,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为本学会会员。
㈡ 团体会员:须先提出单位书面申请,由本会两名理事介绍,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㈢ 外籍会员:填写书面申请书,由二名理事或常务理事介绍,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签发通知书或证书,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㈠ 个人会员:
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⑶优先参加学会的学术会议和有关学术活动;
⑷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⑸参加本会举办的评选优秀论文和奖励活动。
⑹参加本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国际会议,出国进修或国际学术组织的加入。
㈦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㈡ 团体会员 :
⑴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⑵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⑶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⑷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⑸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⑹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㈢ 外籍会员:
⑴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⑵可应邀参加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⑶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⑷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㈠ 遵守本会章程;
㈡ 执行本会决议;
㈢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㈣ 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㈤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㈥ 按时交纳会费。
㈦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一年不交会费者或不参加活动的,学会将提示本人),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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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㈡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财务报告;
㈢ 制定和修改会章;
㈣ 选举理事会;
㈤ 举行学术活动,通过提案;
㈥ 决定终止事宜;
㈦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全国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㈢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㈣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并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㈤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㈥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㈦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㈧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㈨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本会会员;
㈡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㈢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㈣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时,学会设专职副秘书长。
㈤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㈥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如确有必要继任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每届4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㈣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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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㈡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㈢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 会员会费;
㈤ 学会基金、利息;
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归属中华医学会按其编制性质进行管理。学会对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素质及办事效率,学会要关心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和生活等各方面待遇,他们的技术职称的评审,由中华医学会负责解决,并与其该单位的职工享受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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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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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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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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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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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1998年11月9日全国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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